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促进统计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市统计局制定了《关于在统计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统计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统计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统计高质量发展,促进统计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全面提升统计执法形象和法治化水平,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统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
一、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依法统计、保障数据质量的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三)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承诺改正的,原则上实行批评教育、首次免罚。
(四)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本年度内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签署承诺书后未履行改正承诺的,辖区统计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一)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内涵。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是我市为统计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当事人承诺改正并改正到位后实行首次免罚,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各级统计部门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包容免罚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约定时间内改正,并承诺不再违法,经核实后,统计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适用条件。
包容免罚监管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2.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完成;
3.同一年度首次违法;
4.属于《鞍山市统计领域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三、规范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将贯彻落实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信息共享。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统计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防止以“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及影响统计数字上报质量。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上,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而应立案查处的,应当不采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属于可以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向执法人员提供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或申请核查;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四)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应当严格落实《鞍山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告知书一式两份,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五)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依法统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