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1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已经市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统计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统计局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出台涉及统计工作的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涉及统计部门的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出现违反统计法精神的将受到查处。
第四条 市统计局执法科及政府其他部门负责法治的科室承担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统计局将定期开展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的检查,政府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对涉及统计工作文件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是否有将统计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第一责任单位内容;
(三)是否有将统计局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
(四)是否有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的内容;
(五)是否有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内容;
(六)是否有要求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政府本部门或相关部门(发改、经贸、工信、建设等)审核同意的内容;
(七)是否有要求统计机构配合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龙头企业和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的内容;
(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审查部门要对存在第七条审查内容的文件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抵制、制止,不予审查通过。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结束后应在文件审批单上签字。
第九条 对发现问题却不能及时修改和终止的要向统计统计机构说明情况,对已经印发的应向同级或上级统计机构举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