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市统计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鞍山市统计局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7:30
联系电话:0412-5534381
传真号码:0412-5534381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统计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职能,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局领导及分工;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统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4)市统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5)市统计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市统计局重点工作动态;
(7)市统计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统计各专业的报表制度;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鞍山市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tjj.anshan.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公开出版物、省档案馆、图书馆馆藏的统计公开出版物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市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统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市统计局负责公开由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统计局依法受理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市统计局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则上申请人提出一次申请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右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鞍山市统计局办公室。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
联系电话:0412-5534381
邮编:114000
2.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鞍山市统计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12-5534381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鞍山市统计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09:00-11:00,14:00-17:00
4.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鞍山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发送至邮箱asstjjzwgk@126.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统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统计局政务公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统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自然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统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统计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统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统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统计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统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统计局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市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统计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统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统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鞍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