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2020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9-12-06 12:26来源:鞍山市统计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做好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本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编制,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并报送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2020年中心工作开展,紧密结合部门职能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作为检查内容并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双随机”制度,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按照数量不超过20%比例限定编制检查计划。各有关部门报送审核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计划编制使用表格式,包括序号、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对象、检查具体事项、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七个方面内容,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序号。此处由市司法局统一编写,各有关部门不做填写。

    (二)行政执法机关。此处统一填写局(委、办)名称,不需具体到实施机构(室、科),一张表格只需合并填写一次部门名称,不需作重复填写。

    (三)检查对象。此处需逐一填写受检企业完整名称,一行只能填写一个受检企业名称且不能填写统称、类别(如各大型超市、各加油站等)。

    (四)检查具体事项。检查具体事项填写要准确清晰,应当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表述。

    (五)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填写要具体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需填写。有多个法律依据的,只需填写法律效力位阶最高的法律依据即可。

    (六)检查时间。检查时间填写要具体到月份,不能具体到月份的至少要具体到季度。如需全年开展的,应当填写“每月几次”,不能填写“全年”。

    (七)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应当填写现场调阅审查、现场查验、现场检验、现场鉴定、现场勘验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用语,不能使用除此之外的不规范用语。

    二、报送时间

    此次报送时间截至2019年12月25日,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示。

    三、报送方式及地点

    此次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采用Excel表格编制,具体格式请参照“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模板”(注:编制计划时请使用模板的页边距和列距数值,以便于汇总)。报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时应当附上申报函,具体格式参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函模板”。两份模板已发送至邮箱,邮箱号aszfzgks@163.com,密码为as20192019,请登录自行下载。

    各有关部门完成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编制后,报送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书面材料需加盖部门印章送至城建大厦1509房间,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assfjjdk@163.com。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卫生、市场、人防、公安、应急、生态等涉及公共安全检查的部门不需上报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但本部门应当在年初制定检查计划,并在年底将计划实施情况上报司法局备案。以上各部门于1月10日前将2019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材料报送到市司法局,备案材料包括2019年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全年实施情况汇总表。

    (二)卫生、市场、人防、公安、应急、生态等涉及公共安全开展的随机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各有关部门开展的临时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随机性(临时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其中开展临时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署文件的复印件。

    (三)各有关部门对开发(园)区企业计划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可列入到本部门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中,待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开展。如需对开发(园)区企业开展临时性行政执法检查,经市司法局审核后仍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在此次工作中,没有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的部门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报送检查计划的部门应当形成纸质说明材料并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五)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完成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后应当做好网上公示的准备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及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各部门对此项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结合工作实际,完成好本部门2020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编制报送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批准、登记、通知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做好文书归档工作。市司法局将适时对各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此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李晓磊   联系电话:5512511

     

    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