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局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
    时间:2018-03-08 09:36来源:鞍山市统计局作者:点击: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统计调查
      (普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12月16日修正) 第四条 第三项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材料;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