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时间:2008-12-22 10:16来源:辽宁省统计局作者:点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我省贯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经济处罚实施办法》等进行了细化。

    辽宁省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1)拟定全省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普查、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2)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制定全省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3)组织和实施全省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统一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和分析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4)统一核定和管理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资料、统计公报和其他有关统计信息。(5)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省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6)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统一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统计局具备职权执法主体资格(1个)。在全省范围内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实施国家、省颁布统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3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25个方面,没有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主体情况。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51个,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调查证、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及项目审批和许可证发放、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统计调查单位登记以及统计基础工作等多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统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我局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18条中规定的38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并结合统计行政处罚执法实际,统一编制了辽宁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